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洛阳市XXX局偃师分局XXX大队。
法定代表人:XXX,XXX。
申请人赵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XXX局偃师分局XXX大队作出的XXX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