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王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2月2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项关于“2023年度财政预算信息”答复内容;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的“2023年度财政预算信息”重新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共提出四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未全面审查并区分处理的情况下,径行答复“2023年度财政预算信息”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告知错误查询途径,申请人输入网址无法实际获取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项关于“2023年度财政预算信息”,属于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度财政预算信息”内容存在答复主要事实不清,答复内容不准确,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物流详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偃师区人民政府“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网页截图,南漳县人民政府(南政行复决字〔2023〕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四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全面审查并区分处理。对其提出的“公开2023年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鉴于我局已按月公示2023年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获取此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其提出的“公开2023年我局律师顾问费”的申请,我局明确答复;对其提出的公开“你单位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邓力戈的出庭率信息”的申请,鉴于2023年度出庭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确定系我局内部工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答复不予公开;对其提出的公开“2023年预决算信息”的申请,鉴于我局2023年度预算信息已由区政府在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我局告知其获取此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另,我局2023年度决算,尚在有关部门审核中,我局答复“我局2023年度财政决算,尚在有关部门审核中。若审核后公开,将及时通知你”。
申请人提出我局告知其预算信息查询路径错误,与事实不符。在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中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能查询到我局2023年度预算信息。详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中的“财政资金信息”下面的“部门预决算”。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答复主要事实不清答复内容不准确、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问题。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截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截图、“部门预决算”栏目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申请人提出的四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了答复。其中,被申请人的“2023年度预算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内容,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相应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网页截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告知申请人第二项关于“2023年度财政预算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内容,并且告知了申请人正确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中的“财政资金信息”下面的“部门预决算”可以查询到被申请人2023年度财政预算信息,被申请人此项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其答复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本案当中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