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XX,女,汉族,1951年2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夹沟村。
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X,局长。
第三人:刁XX,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夹沟村。
申请人乔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作出的偃X(府)行罚决字〔2023〕2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