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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XX,男,汉族,2001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赵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作出的不受理告知不服,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