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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终〔2024〕05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6-25     点击次数:1234

申请人:周XX,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周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