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XX,男,汉族,2004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XXXX,局长。
申请人叶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局作出的不予立案不服,于2024年5月1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5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举报人生产销售使用热加工方式进行制作的产品,不符合《月饼质量通则》(GB/T19855-2023)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复函》(国市监食生复函〔2024〕42号)中明确指出,企业生产的月饼符合《月饼质量通则》(GB/T19855-2023)中感官、理化和检验规则要求的,其旧版包装材料才可以延长使用期限至2024年10月1日,且需要以生产日期为准。
案涉产品使用热加工的加工方式不符合《月饼质量通则》(GB/T19855-2023)中感官、理化和检验规则中的要求,且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是四月份后生产的,不符合“较大数量的旧版包装剩余”。该法规说明了要以生产日期为准,其发布日期是2024年4月1日,案涉产品生产日期是2024年4月23日,因此并不符合该法规。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复函,举报详情,购物详情,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接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到偃师市XXX食品厂,针对被举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核查,该厂提供了相关证照、检验报告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复函。经核查,该厂生产流程符合规定,检验报告显示合格,第三方检验报告显示被举报产品感官、理化指标、检验规则符合《月饼质量通则》(GB/T19855-2023)相应要求。基于以上原因,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5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举报结果进行了回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依法处理,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偃师市XXX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复函,《月饼质量通则》(GB/T19855-2023)等。
经审理查明:接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了监督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照、检验报告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复函。作出不予立案后,被申请人于5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对举报结果进行了回复。
另查明:《月饼》(GB/T 19855-2015)将加工工艺分类为:“热加工类:烘烤类、油炸类、其他类,冷加工类:熟粉类、其他类。”《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更改了产品分类,删除了“热加工类、冷加工类”,将加工工艺分类为:“烘烤类、油炸类、蒸煮类、熟粉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月饼》(GB/T 19855-2015),《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
本机关认为:接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了监督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照、检验报告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复函。检验报告显示,其生产的月饼符合《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中规定的感官、理化指标、检验规则要求。其旧版包装上印制的“热加工”加工方式属于《月饼》(GB/T 19855-2015)中的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复函》的规定,其旧版包装材料可以延长使用期限至2024年10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作出不予立案后,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局作出的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