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兴华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刘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局作出的不受理告知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