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偃师区住建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15日
偃师区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事项 类别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建工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 | 100% | 1次/年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2、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3、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
2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51 号) | 建工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的工程 | 15% | 1次/年 | 现场 检查、书面检查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的工程有关文件、资料。 |
3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工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建建筑工程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4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 建工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勘察、设计企业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含装饰装修资质的监督管理)。 | 建工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6 | 建筑市场 抽查 |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含装饰装修工程)。 | 建工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7 |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建工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0% | 1次/年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开发建设项目业绩、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等;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立和报送情况; 3.《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4.企业依法、依规及诚信经营情况。 |
8 |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建材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建民用建筑相关各方主体 | 20% | 1次/年 | 现场 检查 | 建筑各方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9 |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检查 |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第三项。 |
招标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招标投标项目 | 不低于10% | 1次/年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检查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行为主体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10 |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 招标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最高投标报价备案情况,是否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等。 |
11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工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建建筑工程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1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一般抽查事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网络核查、书面检查 | |
13 | 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一般检查事项 | 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 5% | 1次/年 | 现场 检查 | |
14 |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产经纪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 检查 | |
15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产估价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 检查 | |
16 | 对房屋租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检查 |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屋 出租人 | 20% | 1次/年 | 现场 检查 | |
17 | 对代理不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的检查 |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人员 | 30% | 1次/年 | 现场 检查 | |
18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人防工程科 | 一般检查事项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 | 5% | 一次/年 | 现场检查 | |
19 |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人防工程科 | 重点检查事项 | 在建人防工程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填写说明:
1.抽查主体,要明确是哪一级、哪个部门负责抽查,例如: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2.事项类别,选择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准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3.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可以是各类市场主体、也可以是产品、项目、行为等。
4.抽查方式,可选择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等检查方式的一种或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