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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区财政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 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22     点击次数:656

    为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创新财政监管方式,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洛政(2019) 24号) 要求,《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偃政(2019) 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2024年4月22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通过指定的媒体或平台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检查事项外,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一步简化监管流程,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财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财政执法检查“一单两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通过抽签等方式从执法人员库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进行回避。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根据财政工作实际,明确抽查依据和实施主体,细化随机抽查的具体任务、方式方法和抽查内容,坚持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确保随机抽查对象公平、结果公平。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提升抽查工作实效。同时,加强随机抽查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建立随机抽查记录档案,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结合国家和省市随机抽查情况,并根据财政执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对于部分市场主体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及检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要加大随机抽查的力度。

(五)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明确牵头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对随机抽查结果依据权力清单及自由裁量权限做出相应处理并督促整改,切实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

(六)公开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从严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进行全流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全体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随机抽查工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抓好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形成常态,发挥作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各项要求,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机制,确保上级关于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股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积极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偃师区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汇总表

填报单位: 偃师区财政局     (公章)                                                          填报时间:2024年 4 月22 日

序号

部门名称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检查

主体

事项

类别

检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频次

检查方式

抽查时间

是否联合抽查

1

区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代理记账机构

15%

1次/年实际按上级安排开展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

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

市、县财政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不低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备注:“事项类别”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查等。联合抽查事项应当将涉及部门在“部门名称”和“检查主体”中全部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