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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气象局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来源 :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06     点击次数:1259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洛政〔2019〕24 )《洛阳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 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触发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放管服”组〔2022〕02  )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是指监管部 门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络监测、风险防控等触发条件,结合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或直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其(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依法公开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属地负责; 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联合抽查,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第四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强制要求监管部门一定期限内必须开展一次检查,而由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对检查对象进行动态监测,加强风险预 警和风险评估,建立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络监测、信用风险 分类等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由监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根据人民群众需要、根据风险防控要求,开展定向“双随 机、一公开”抽查,提高监管的精准性、靶向性。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各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并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培训。

第六条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与信用风 险分类相结合,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 监管平台一河南)中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要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分类抽查,合理匹配执法资源。

                                      第二章抽查工作流程

第七条监管部门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由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科室负责制定。

(二)抽取名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 同监管平台一河南)建立检查对象库、执法人员库、抽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三)派发名单。业务科室根据抽查名单,首先整理和制定 《执法检查登记表》,登记表中目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法律依据、检查结果等,然后由牵头单位进行整合,形成检查事项表,派发至承担检查职责的相关单位。

(四)匹配人员。承担检查职责的各单位依据派发的名单和检查事项,随机抽取或直接选派检查人员,明确检查方式和内容。

(五)实施检查。各单位根据依法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解答。

(六)录入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将检查结果、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河 )”录入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随机抽查

第八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监管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监管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 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其依法进行检查。

第九条监管部门对检查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方式相结合;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开展抽查时,可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人员参加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评估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条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执 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相关文书,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对检查对象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情况或 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抽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行为。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