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21]24号)中“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改革要求,规范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 (受遗赠)登记工作,持续优化我区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 (受遗赠)登记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没有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或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不涉及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按现行非公证继承 (受遗赠) 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另行规定。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1)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2)亲属关系表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3)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应当经过继承人 (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当场签字确认,继承人 (受遗赠人)中有放弃继承 (受遗赠)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放弃继承权 (受遗赠)的声明书。其中,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签字确认;遗嘱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签字确认:受遗赠的,由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签字确认。
(二) 遗产管理人应当提供以下协助申请材料
1.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2.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 ;
(三)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获取的信息或者材料,申请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四、审查要点
(一)遗产管理人资格是否经过确认;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是否涉及拟申请登记的不动
(三)《亲属关系表》和《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是否经过全部法定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情形,存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流程
(一)身份核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前,应当对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资格当场进行查验。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以及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进行遗产管理人资格确认,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遗产管理人资格已经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或者遗产管理人资格已经过公证的无需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
(二)申请受理。身份核验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并就继承,(受遗赠) 相关情况对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进行询问,完成继承(受遗赠) 询问记录。
(三)审核登簿(审核与公告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1个工作日办结。补充材料等时限不在登记时限内。
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参照适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不动产权利人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继承(受遗赠)登记一般规定”执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