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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决〔2024〕13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7-02     点击次数:1427

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95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学府名苑小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国杰,局长。

申请人XX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11日以网络申请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应,其于11月13日通过抖音平台在偃师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购入袜子遭遇虚假宣传一事,被申请人于11月29日受理,12月7日答复。(经查该公司相关产品不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商家发错货了。按惯例和平台规定,投诉人应先退回发错的7双袜子,商家在没有收到退货的情况下又给投诉人发了9双袜子,现在该投诉人已实际签收了16双袜子。经与商家沟通,商家不再要求投诉人退回第一次发错的7双袜子。)期间并未以任何方式与本人联系,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另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申请人并未予以查处以及进行调解工作。故此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投诉详情,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产品宣传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偃师市XX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在其产品销售与展示中没有宣传螺纹或不是螺纹的文字描述只有图片展示,该公司产品不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了解是商家发错了货,双方沟通后,商家在没有收到退货的情况下,又给投诉人发了9双螺纹袜子价格相同),现在投诉人已实际签收16双袜子。经与商家沟通,商家不要求投诉人退回第一次发错的7双袜子,并不收取多发的9双袜子费用。后,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综上,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投诉函、现场笔录等。

经审理查明:接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投诉人产品不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过沟通,被投诉人又给申请人发了9双螺纹袜子案件办结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投诉函,产品宣传图,现场笔录。

本机关认为:接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受理了该投诉;受理投诉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虚假宣传的行为,案件办结之后,被申请人按照规定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显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XX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