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单位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终〔2024〕13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7-10     点击次数:1377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刘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局作出的不受理告知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