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XX,男,汉族,1999年12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蓝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办结反馈告知内容不服,于2024年4月9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处购买商品,收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有宣传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安全。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购物详情。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月29日上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方XX(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诉求人所述于2024年3月24日在该公司拼多多XX生物店购买了价值8.9元的“10.9%精草铵膦铵盐”,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称该公司网店销售页面里有宣传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安全”,情况不属实。
根据全国12315平台查询,自平台开通以来,该投诉人蓝XX共投诉3234次、举报1117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该诉求不予支持,投诉人不具备申请复议资格。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我单位作出的结案反馈告知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接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按规定进行了受理,受理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了检查,作出结案反馈后,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数量达4300余次。被申请人在几天之内的两次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的投诉数量增加了20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投诉详情,现场笔录,询问笔录,12315平台投诉信息查询结果。
本机关认为:接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按规定进行了受理,受理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了检查,并未发现违法情况,其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数量达到4300余次,其投诉举报次数远超普通消费者范畴,其投诉举报目的并非为了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蓝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