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XX,男,汉族,1999年12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蓝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办结反馈告知内容不服,于2024年4月9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处购买商品,收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有宣传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安全。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购物详情。
被申请人答复称: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偃师市岳滩镇XXXX兽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拼多多店铺进行查看,没有发现相关宣传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的表述。2024年4月2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经查询蓝XX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3254起,举报1117起。
被申请人已经按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应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现场笔录,投诉单,12315平台投诉信息查询结果。
经审理查明:接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按规定进行了受理,受理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了检查,作出结案反馈后,按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数量达4300余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投诉详情,现场笔录,询问笔录,12315平台投诉信息查询结果。
本机关认为:接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按规定进行了受理,受理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了检查,并未发现违法情况,其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数量达到4300余次,其投诉举报次数远超普通消费者范畴,其投诉举报目的并非为了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蓝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