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申请人张XX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城市管理局未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于2024年4月1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城市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XXXXXX1号、2号、3号、5号楼消防验收报告:1、规划图、建设面积、总高、层数、规划用途、建设用地规划图,地下人防工程规划图。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XXXXXX商品房验收合格证、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审批文件、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备案材料。被申请人至今未作答复。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封面。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张XX联系(后附通话记录截图),并就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通话记录截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3月12日签收,并于当日和申请人取得了联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封面,通话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进行告知虽有不当,但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XX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