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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决〔2024〕26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7-03     点击次数:1288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

法定代表人:牛XX,局长。

申请人张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4年4月1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XXXXXX1号、2号、3号、5号楼消防验收报告:1、规划图、建设面积、总高、层数、规划用途、建设用地规划图,地下人防工程规划图。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XXXXXX商品房验收合格证、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审批文件、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备案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作出答复,情况如下:请申请人在7日内递交其本人位于商都东路小区的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或能证明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资料后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户籍地在郑州,就拒绝公开,被申请人让提供供房证明,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封面,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关于张XX申请信息公开情况的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3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后,于4月7日对其进行了答复。因申请人系郑州市中原区人,所申请小区位于洛阳市偃师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故被申请人要求其提交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或能证明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资料后予以答复,后认真学习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料年代久远,经多次认真查找,被申请人仅涉及规划图,其余所需资料不涉及我局,已联系申请人到其他单位申请,涉及被申请人资料近期将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关于张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答复,邮政快递单号查询结果等。

经审理查明: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后,于4月7日对其进行了答复,但答复内容不是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答复,而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资料。

二、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当中有被申请人需要答复事项。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挂号信封面,邮政快递单号查询结果,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关于张XX申请信息公开情况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本机关认为: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申请。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要求申请人需证明其与所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关于张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