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XX,男,汉族,2001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上八里镇。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赵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结案反馈告知不服,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接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组织调解,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终止调解,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购物小票,商品照片,投诉详情。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偃师市岳滩镇XXX超市现场检查,投诉人投诉的爆米花价签上有品名、重量、单价、总价、包装日期以及保质期,该爆米花相对应的上方标签夹条里放置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有“产品名称、配料、产品类型、规格:散装称重,保质期、执行标准、生产商、地址、电话、生产日期”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销售散装食品的规定。2023年12月19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给与回复。该投诉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654次,举报20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五十四条“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现场笔录,投诉单等。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办结反馈的时间是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为2024年4月14日,已经超过了60日法定期限。2024年3月4日,宜阳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4份行政复议申请,3月11日,本机关收到了2份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投诉详情,快递单号查询结果,行政复议申请书,登记簿截图。
本机关认为:在本次行政复议之前,申请人已多次申请行政复议,其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