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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决〔2024〕29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7-03     点击次数:1279

申请人:麻XX,男,汉族,2003年6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麻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偃市场监管〔2024〕第8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4月1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XX个体店”购买的地漏贴产品存在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厂址等信息,无任何标识,无执行标准。申请人于4月13日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和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没有关联系,且被申请人电话答复和书面答复前后不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投诉举报书,物流详情,交易记录,明细详情,电话录音。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4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对被举报方“洛阳市偃师区XXX百货店”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该店有营业执照,所售的产品“地漏贴”有厂名厂址、合格证、检测报告 、有厂家的营业执照。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向投诉举报人邮寄了偃市场监管20243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2024年4月10日向投诉举报人邮寄了偃市场监管20248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委托书,合格证,检测报告,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等。

经审理查明:接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营业执照,所售“地漏贴”有厂名厂址、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未发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按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委托书,合格证,检测报告,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接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被申请人按照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偃市场监管20248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