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
法定代表人:牛XX,局长。
申请人张XX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4年4月2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如下: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XX村所涉征收拆迁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的:1、“拟征收土地公告”或“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及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的相关材料;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6、征收申请报批的相关材料;7、“土地征收报告”;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规划红线图;11、申请人征地拆迁清点表。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3月25日签收邮件,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邮政快递单号及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收到张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后,于4月8日对其进行了答复,后经核实,因邮局工作人员线路调整未能及时寄出,我局已于5月6日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关于张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答复》复印件,邮政快递单号查询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2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3月25日签收邮件,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关于张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答复》,申请人于5月7日签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邮政快递单号,邮政快递单号查询结果,《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关于张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答复》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关于张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答复》,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轻微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作出的《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关于张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答复》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