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申请人张XX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4年4月2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如下: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XX村所涉征收拆迁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的:1、立项批准文件。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3月25日签收,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的书面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邮政快递单号及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委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做出纸质答复,只进行了电话答复。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要求,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河南省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提交告知项目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进行产业政策的审核,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到备案机关领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全部过程为网上提交、网上审核,窗口领取,无须提交任何纸制资料。因申请人无法提供企业(法人)名称或建设项目准确名称,导致信息不全经我委在审批系统查询无此相关信息。
我委已于2024年4月30日将《政府信息情况说明》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情况说明》,邮政快递单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2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3月25日签收邮件,4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情况说明》,申请人于5月1日签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邮政快递单号,邮政快递单号查询结果,《政府信息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情况说明》,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轻微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情况说明》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