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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决〔2024〕11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7-03     点击次数:1251

申请人:陈XX,男,汉族,2003年4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陈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