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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终〔2024〕12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7-06     点击次数:1407

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任XX,大队长。

申请人赵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10381190086467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