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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待遇等待期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 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12-30     点击次数:1338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等待期3个月;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缴1年,在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


考虑到参保人实际情况,允许参保人通过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每多缴纳1年的费用,可以减少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以后的变动等待期不少于3个月,加上原有3个月的规定等待期,需至少等待6个月。等待期具体标准由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