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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博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16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04     点击次数:108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16 号

 

    洛阳市博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H0DT41U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杏园村 6  法定代表人:段利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9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过程中拌料机未采取密闭等  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未有效收集,造成无组织排放;2  生产过程中密炼、挤出工序配套建设的 UV  光氧+活性炭正常运  行,活性炭油腻碎裂未更换,导致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收集,未  按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未采取污染防措施导致大 气污染物未有效收集的照片,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0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27),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对拌料机采取密闭等污染防治 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更换活性炭,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10  1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拌料机已采取密闭等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UV 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已更换,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10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19 ),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 2024  10  22  日对你单位送达的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19 号事先(听证) 告知书,你公司收到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执法人员指出 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搅拌机进行了全密闭,联系危险废物集中收 集点上门更换活性炭,后我局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 位违法行为已改正。受大环境影响, 偃师区制鞋行业近两年形势 一直不好,1000 多家鞋厂自行关闭了有 200 多家,多数企业一 直惨淡经营。你公司生产的塑料颗粒也是制鞋行业所需的原材料 之一,鞋厂生意惨淡直接影响着你公司的生产状况。2022  9   月建成投产至今,一直生产断断续续,做出来的产品销售不出去, 除了要养活几十号员工,还要交租赁费、还银行贷款等, 公司压 力很大,但一直遵守环保各项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环保执法人员 检查工作,从没有故意违反环保政策。你公司在此向我局保证,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绝不给环保 脸上抹黑。鉴于此, 你公司虚心接受环保帮扶指导,为偃师的企 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恳请给与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生产过程中拌料机未采取密闭等污染防治措施导 致大气污染物未有效收集,造成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中密炼、 挤出工序配套建设的 UV 光氧+活性炭正常运行,活性炭油腻碎 裂未更换,导致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收集,未按规范使用污染防 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 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 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 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 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 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 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  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  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  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  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  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  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60950 代入公式:609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2  + ( 32+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未采取 污染防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未有效收集、稽查意见交办、环评审 批及验收、排污许可证,证据材料:裁量金额:60950,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 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 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 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 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2, 1, 1, 1, 1],处罚 金额(X)29900,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未采取污染防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未有效收集、稽查意 见交办、环评审批及验收、排污许可证,证据材料:裁量金额: 29900。最终裁量金额 9085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执法人员指出的 问题进行整改,对搅拌机进行了全密闭,联系危险废物集中收集 点上门更换活性炭,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 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 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两项环境违 法行为在行政罚款玖万零捌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 罚(90850  ×20%=18170 ),从轻后处环境行政罚款柒万贰 仟陆佰捌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未按照 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 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贰仟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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