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69 号
洛阳普发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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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商城街道高速引线与北环路交叉
口西 500 米路南后杜楼村 8 组 法定代表人:胡晓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内膜袋项目挤出吹膜工段正在 生产,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正常开启,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内 1 级炭箱按要求加装活性炭,2 级炭箱未加装活性 炭,导致挤出吹膜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法有效处理,未按照规 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按 要求加装活性炭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 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1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97 号),责令你单位按要求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年 9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对活性炭进行加装,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9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94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接到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94 号》,你单位对此无异议。你单位积极配合 调查,立即对治污设施进行整改,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确保生产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由于近几年经济形势不好, 你单 位因市场原因,就没有生产几天,还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目前资 金紧张,希望我局酌情考虑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内膜袋项目挤出吹膜工段生产过程中配套建设的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正常开启,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内 1 级 炭箱按要求加装活性炭,2 级炭箱未加装活性炭,导致挤出吹膜 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法有效处理,未按照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 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 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 金额:28550。
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 即对治污设施进行整改,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确保生 产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根据集体讨论意见,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 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 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 行政 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 罚 (28550 元×20%=5710 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 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2284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作出以下行政处 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