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2 号
偃师市合胜鞋辅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8225H9H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王窑村 8 组 经营者:刘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25 万双飞织鞋面项目 定型烫布工段 1 台定型机正常作业,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活性 炭一体机开启运行,但光氧催化设备中滤网堵塞严重,致使该工 段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能够有效处理 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 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19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6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清理光氧催化设备滤网,保证污染 防治设施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正常运行。
2024 年 11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年 12 月 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55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你单位在 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违法原因为你单位因搬迁,污染 防治设施搬至新地址以后在维护方面出现管理失误没有及时对 滤网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后你单位当时立即对滤网进行清理, 今 后,你单位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 常运行,达标排污,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另外, 由于 你单位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恳请我局根据你单位的实际情况 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 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2150, 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215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 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 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 行为危害后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 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32150 元×20%=6430 元),从轻后处25720 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