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19 号
洛阳恒泰针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D7XLTC7K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华夏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郭瑞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 30 万双飞织布鞋面项目 飞织车间正常生产,定型烫布工段正常作业,配套安装的光氧催 化+活性炭一体机未开启运行,致使该工段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能够收集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 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 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 12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在今后正常生产 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及规定开启污染防治设施。
2024 年 10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年 11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26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你公司当 场立即开启了光氧催化+活性炭一体机并积极配合调查,前期你 公司一直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保持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 行,由于你公司生产车间空间有限,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一 体机安装在车间外部南侧,当天由于跳闸导致配套的环保设备未 开启,负责人当时未在车间,值班工人疏忽未发现,直到执法人 员到场检查才发现光氧催化+活性炭一体机未开启,不是故意违 法,目前你公司已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管理与培训,确保在今后的 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达标排污,杜绝 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另外, 由于你公司效益不好资金周转 困难,恳请我局根据该公司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 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 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82550, 代入公式:82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4 / 5 )2 + ( 22+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8255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 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 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 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 ”的规定,在行 政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环境行 政罚款贰万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