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61 号
偃师市山化乡金娇路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247X1W
地址:偃师市山化乡东屯村
经营者:郑保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7 万双布鞋项目一条聚氨 酯流水线正常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内四 组光氧催化灯管共 20 根,其中有 15 根未亮,致使在正常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能够完全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 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80 号),责令你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 环保要求及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024 年 8 月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年 9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7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你单位在 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违法原因为因工人操作失误只开 启 1 组光氧催化灯管,其余三组忘记开启。你厂确保在今后的生 产过程中,加强管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污, 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另外, 由于你厂效益不好资金周 转困难,恳请我局根据你厂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29900, 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 金额:299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 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 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的基 础上减少 20%的处罚(29900 元×20%=5980 元),从轻后处 23920 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