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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山化乡王窑朝峰纸盒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2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0-28     点击次数:787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2 号

 

偃师市山化乡王窑朝峰纸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BJJR9T 

地址:偃师市山化乡王窑村

经营者:王朝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2000 万套鞋用纸盒项目  印刷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活性炭吸一  体机开启运行,但光氧催化设施中 8 根光氧灯管损坏( 20 )  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完全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9  ,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90  ),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更换损坏的光氧催化灯管,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及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024  9  10  日,根据 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9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91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你单位在  接受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一直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正常开启, 2024  8  2  日你单位对光氧催化+活性炭一体机进行定期设备  检查时,内部 5 组灯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违法原因为近期灯管  老化,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部分光氧灯管损坏问题。你单位确  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和检查频次,配套的污染防治  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污,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另外, 由于你单位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恳请我局根据你单位的实际  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 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 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 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   素裁量 等级(Bi) [2, 1, 1, 1, 1, 1, 1, 1] ,处 罚金额(X)  2855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855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  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  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捌仟伍  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28550  元×20%=5710  )  从轻后处 22840 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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