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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鸿源轻质复合材料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20 号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2-02     点击次数:77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鸿源轻质复合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6515H0G 

地址:偃师市山化镇关窑村

经营者:张建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0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1000 吨轻质板项目上 料搅拌工段正常作业,其中一台上料搅拌机未安装集气罩,未连 接袋式除尘设备,致使在上料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 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单位上料搅拌机未安装污染 防治设施的照片;单位环评手续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位正常 生产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0   23   日,我局对你单 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 130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正常生产过程 中,开启袋式除尘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024  10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11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25 ),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你厂积极 配合调查,前期你厂一直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生产运行,你厂环评 要求安装有 2 台上料搅拌机,其中 1 台由于设备老化,满足不了 日常生产需求,于 2024  9  20  日更换了 1 台新上料搅拌机, 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安装集气罩连接袋式除尘设备,目前你厂已经 安装集气罩并连接环保设备,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 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达标排污,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 行为。另外, 由于你厂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恳请我局根据你 厂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 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 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 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据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  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  物排放,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  废气,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 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 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 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 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59600 ,代入公式:596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96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 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伍万玖仟 陆佰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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