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04 号
偃师市京娇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9FYB459A 地址: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 19 组
经营者:王耀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50 万双布鞋项目一台注 塑机正常生产,光氧催化活性炭一体机正常开启,但配套安装的 袋式除尘设备未开启,致使注塑工段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未能够 完全收集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单位正常生产照片及视频;单位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登记;单位正 常生产过程中袋式除尘设备未开启的照片及视频。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10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1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开启袋式除尘设备,在今后的生产 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及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年 10 月 1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年 10 月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18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你厂因负 责人未在,工人失误,忘记开启,不是故意违法并且立即开启配 套的袋式除尘设备,你厂将对工人加强管理、培训, 确保在今后 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
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达标排污,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 违法行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我局酌情给予 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 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 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 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 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 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 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 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 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08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 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 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30800 元×20%=6160 元),从轻后处 24640 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