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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京玉川鞋厂(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2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05     点击次数:59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22 号

 

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京玉川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44UPW27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东屯村

经营者:刘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6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10 万双布鞋项目 1 条注 塑制鞋线正常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风机正常运行, 但配套的助流风机未开启,造成不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 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 );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污染防治设施不规范使用 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 /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6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21  ),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7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34 ),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积极 配合调查,助流风机是因为生产开机预热时始生产不稳定、人员 不足忘记开启,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开启了助流风机。并保证今 后一定加强管理,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正常运行,达标排污,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考虑 企业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紧张。希望我局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 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应当加强精细化 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 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 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 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  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  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  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  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  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27200 元×20%=5440 ),从轻后对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  (21760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