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7 号
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凯鑫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717PG54
地址: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
经营者:张晓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加工 20 万双布鞋项目 1 台 注塑机正常生产,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内镇流器共 20 组,其中有 12 组损坏,致使该工段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能够完全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 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1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7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及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024 年 8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 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4 年 8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69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你单位积 极配合调查,前期你厂一直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正常开启,因近期 村中电压不稳,时常跳闸,导致部分灯管和镇流器烧坏未能够及 时发现,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立即整改,更换损坏灯管以及镇流器 并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定期检查,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达标排污,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另外由于你 单位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紧张,希望我局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 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 品使用,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 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 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 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 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28550 元×20%=5710 元),从 轻后处 22840 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