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34号
单位地址: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8177797623XU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缑氏村
法定代表人:任武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3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为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法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证明你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证据五:你单位出具的河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6张318元),证明你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产生的违法所得。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3月1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13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2024年3月1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13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根据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问题,你单位严格落实,积极整改,整改措施如下:第一时间向有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申报,并按照要求办理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对辐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并指定责任人专人负责你单位辐射经营场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及延续手续相关工作,确保以后正常经营的同时及时完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及延续手续相关工作。在此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提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帮扶。你单位一直以来都重视环保工作,此次因为管理人员疏忽大意,造成了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以上问题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你单位负责人充分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组织管理人员学习相关知识。加强管理,确保不再发生以上问题。因为你单位资金困难,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特此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请求,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帮助,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为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B1涉及放射类型:裁量等级:1,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B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裁量等级1,丙级工作场所;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3,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4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型企业;
B5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登记管理;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限期改正;
B7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处罚金额(X):30475元,代入公式30475=10000 + ( 100000- 10000) x [( 3/ 5 )² + ( 1²+ 1² + 3² + 2² + 1²+ 1²+ 1²+ 1²) / ( 5² x 8)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0475元,经查你单位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3月6日产生的违法所得共计318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捌元;共计叁万零柒佰玖拾叁元。
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第一时间向有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申报,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叁万零肆佰柒拾伍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30475元×20%=6095元),从轻后处2438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捌元;共计贰万肆仟陆佰玖拾捌元整(24698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肆仟叁佰捌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捌元,共计贰万肆仟陆佰玖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