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104号
个人姓名:刘静一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811991******10
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缑氏村
经营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周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润滑油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投资建设的润滑油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经营的黏土砖坯厂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的身份证等,证明你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8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98号),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10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5月21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101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建设的润滑油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5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5万元。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46920元,代入公式:46920=75000+ (75000-15000) x [(5/5)²+(1²+1²+2²+1²+1²)/(5² 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6920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经研究,我局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陆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