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80 号
洛阳市铭汇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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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庙前村 2 组 法定代表人:马鹏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利用铲车在生产车间转运物料(石子)过程中粉尘较大,因车间大门未安装,造成粉尘无组织 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 录);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录像、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 气态污染物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 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3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93 号),责令你单位对车间进行密闭,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
2024 年 9 月 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已安装车间大门,作业过程在密 闭空间进行。
2024 年 9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5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提出陈述申辨。你单位收到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 85 号)文书后, 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整改措施如下:1、立即安装车间门。2 、 对你单位所有环保设施严格检查,排除潜在的故障,确保环保设 备正常运行。因为该单位资金困难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 处理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特此向我局提出减 免处罚请求,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帮助, 帮助你单 位解决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 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 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 裁量 因 素裁量 等级(Bi) :[1, 1, 1, 1, 1, 1, 1] ,处 罚金额(X) : 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 裁量金额:56000。
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 题后积极整改,目前存在问题已整改到位,根据集体讨论意见, 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 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 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 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伍万陆仟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 罚(56000 元×20%=11200 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 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4480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气态 污染物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