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81 号
河南夏都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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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纪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8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 开启,但发现轮辋生产线安装的水旋除烟器因进水口调节球阀损 坏造成除烟器内存水较少(只有底部少量存水),无法正常进水, 焊机周围安装的皮帘存在缺失,出现水旋除烟器除尘效果较差, 焊接烟尘存在未经全部收集,无组织排放的现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察示意图;环评批 复。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82 号),责令你单位加强对治污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使 用
2024 年 8 月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将水旋除烟器损坏的上水阀进行更换。
2024 年 9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辨。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2 号)文书后,高度重 视,认真对待。根据 2024 年 8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 现场检查时, 发现处于生产状态,轮辋生产线安装的水旋除烟器 因进水口调节球阀损坏造成除烟器内存水较少,造成除尘效果较 差,焊接烟尘收集不彻底。你单位严格重视积极整改,整改措施 如下:更换进水口调节球阀,出烟器内加足水量,检查各个环节, 保证除烟器的正常运行。将焊接烟尘彻底收集。你单位将时刻检 查,确保所有环保设备正常运行,因为你单位资金困难,并积极 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 处理, 积极改正, 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后果。特此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的请求, 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 你单位支持帮助,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 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 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 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 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 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2150, 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现场照 片、勘察示意图、环评批复,证据材料:书证(照片)最终裁量 金额:32150。
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 题后积极整改,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 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 叁万零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32150 元×20%=6430 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伍仟柒佰 贰拾元整(25720 元)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