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洛阳云阳机械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9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0-25     点击次数:862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9 号

 

洛阳云阳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99441341H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盆窑村

法定代表人:郭志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7 月(开工日期) 开工建设一条喷涂生产线(已建成),与你单位的农机具制造项目 现状环境评估报告审批内容不符,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 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新建建设项目开工照片;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79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2024  8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新建成的喷涂生产线按要求未投入使用,已与环评公 司签订合同。

2024   9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3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  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  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37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75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处罚金额(X)13500 ,代入公式:13500 = 7500 +   ( 37500 - 7500 ) x [ ( 3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5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 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10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