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17 号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洛阳偃师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JXEA45P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佛光村 8 号
负责人:刘建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10 月 14 日,洛阳市偃师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 公室对你单位进行督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石材临时加工线装车 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 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 建材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 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摘录); 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 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 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 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 13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 染物排放。
2024 年 10 月 2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对存在问题已进行整改,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11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24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2024 年 11 月 4 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24 号)文书后,你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 时按照告知书内容进行了彻底整改。2024 年 10 月 16 日我局执 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 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建材企业要求, 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现整改措施如下:1、 立即组织人员对装车点散装机进行维修并正常启用。2、对你单 位所有环保设施组织专项检查,排除潜在的故障,确保环保设备 正常运行。3、你单位成立环境治理攻坚小组,重点对容易造成 粉尘污染的车间、装车点等重点部位进行监控治理, 坚决杜绝类 似事情再次发生。由于你单位近几年效益不好,造成资金困难, 周转不利。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 的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况下,特此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请求。望我 局秉承对企业的关怀与支持,扶持与发展的原则,恳请我局给予 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违法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 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应当加强 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 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 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 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 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 裁量 因 素裁量 等级(Bi) :[1, 1, 1, 1, 1, 1, 1] ,处 罚金额(X) : 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 裁量金额:5600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了整改:立即组织人员 对装车点散装机进行维修并正常启用;对你单位所有环保设施组 织专项检查,排除潜在的故障,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成立环 境治理攻坚小组,重点对容易造成粉尘污染的车间、装车点等重 点部位进行监控治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 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 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伍万陆 仟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 捌佰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 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