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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客思来实业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8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0-22     点击次数:499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8 号

 

洛阳客思来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553A59B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高龙村 2  

项目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火焦路靠近新鑫环保 法定代表人:王迎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30000  台办公家具项目 激光切割及焊接工段正常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开启 运行,但袋式除配套的气泵由于管线连接处脱落不能正常反吹, 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能完全处理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土地手续;租房协议;现场勘查示意图;袋式除尘器不能正常反吹 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77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正常生产时保证污染 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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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8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切割、焊接工段配套安装的 1 台袋式除尘器已经正 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9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78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9  11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78 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 辩,陈述申辩理由:你单位对本次处罚无异议,立即停止违法行 为。一、此次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 发现袋式除尘器不能正常 反吹这一情况,公司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二、在发现 袋式除尘器不能正常反吹这一情况运转后,公司及时安排检修人 员对袋式除尘器和风机进行维修,并对埙坏的线组进行更换,现 已可以正常运行;三、公司在 2023 年搬入现在的厂房以来,因 为近年来经济下滑一直效益不高,只能勉强维持生产线,为了生 存,在 2023 年贷款 90 万,至今尚未归还。鉴于公司积极改正存 在问题,努力配合环境部门工作,恳请给于从轻处罚,帮助公司 度过难关生存下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 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 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 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 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08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 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叁万零 捌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30800  ×20%=6160 )  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肆仟陆佰肆拾 元整(24640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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