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7 号
洛阳金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44956719D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高龙村 2 组
项目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火焦路 靠近新鑫环保
法定代表人:姬会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15000 台套高档办公家 具项目喷涂烘干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 吸附装置正常开启,光氧催化设施内共 20 根灯管,其中有 7 根灯管故障损坏致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能 够完全有效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 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土地规划手续;光氧 催化+活性炭设备 20 根灯管 7 根不亮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8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尽快维修,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 行。
2024 年 8 月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损坏的 7 根灯管进行了更换,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9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0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年 9 月 11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0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 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29900, 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299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你单位的 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玖仟玖佰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