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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安隆针织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4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0-24     点击次数:661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4 号

 

洛阳安隆针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7XNKE5K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天丰大道 3 

法定代表人:刘利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20  万米鞋面布项目定型 机、切割机工序正常生产, 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 施光氧催化设施正常运行,但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及过滤棉堵塞, 致使定型机、切割机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光氧催化加 活性炭吸附设施全过程集中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规划手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16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75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正常生产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  8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整改到位。

2024  9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1 ),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2024  9    9  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81 ),你单位对本次处罚无异议2024  8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洛阳安隆针织有限公司 )进 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认定你单位年产 20 万米鞋面布项目定型机、 切割机工定型机、切割机工序正常生产, 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 活性炭吸附设施光氧催化设施正常运行,但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及 过滤棉堵塞,致使该工段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 气未能够完全处理排入外环境。对此违法行为, 你单位积极配合 调查,立即对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及过滤棉进行更换。你单位确保 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定期检查,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达标排污,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另外, 由于你单位效 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恳请我局根据你单位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 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 气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2855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对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及过滤  棉进行了更换,你单位确保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定期检查,配  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污。根据集体讨论意见,   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  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照《河  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  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  处罚(28550 元×20%=5710 ),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  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22840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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