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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铭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3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0-23     点击次数:7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3 号

 

河南铭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KQ6J944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半个寨村 9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2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及 3  亿只金属瓶盖项目正常生产时,一台袋式除尘器气泵线路老化无 法正常反吹,致使生产时产生的含粉尘废气无法有效处理直接排 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土地规划手续;环评手续; 式除尘器配套气泵无法反吹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71  ),责令你单位正常生产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  8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数控开平线、激光切割机工序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线路已修复,气泵正常反吹,袋式除尘器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9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77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9  12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77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 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 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 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 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  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  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08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你单位的 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零捌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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