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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金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60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9-30     点击次数:9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60 号

 

洛阳金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KGJ879H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产业集聚区豪邦车轮厂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宏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收集仓储废矿物油及废铅酸  电池 1  万吨项目储存间内废铅酸蓄电池部分破损,致使部分酸  水流入车间导流沟内,由于通向应急事故池的管道被叉车压坏, 无法流入应急事故池,产生硫酸雾,未按要求开启碱洗喷+  滤棉+UV  光氧+活性炭净化装置,硫酸雾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环评审批手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63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将车间导流沟内废酸 水收集并按要求存放于危险废物储存间,储存开口式废铅酸蓄电 池和破损的废铅酸蓄电池区域内酸雾废气,按要求正常运行碱洗喷淋+过滤棉+UV 光氧+活性炭净化装置,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2024  8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

2024  8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66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2024  8  27  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66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7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 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收集仓储废矿物油及废铅酸电池 1 万吨项 目储存间内废铅酸蓄电池部分破损,致使部分酸水流入车间导流 沟内,由于通向应急事故池的管道被叉车压坏,无法流入应急事 故池,产生硫酸雾,未按要求开启碱洗喷淋+过滤棉+UV  光氧+  活性炭净化装置,硫酸雾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立即进 行了整改: 1.生态环境部门指出你单位存在违法问题后,你单 位立即将通向应急事故池的管道进行修复。2.你单位车间导流沟 内废酸水已收集并按要求存放于危险废物储存间,储存开口式废 铅酸蓄电池区域,碱洗喷淋+过滤棉+UV  光氧+活性炭净化装置 保证正常运行。3.鉴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整改,同时 明确专人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4.  因今年以来市场形势不好,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望我局能够 听取陈述与说明,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油品、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裁 量等级:3,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 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 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 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 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3, 1, 1, 1, 1],处罚金额(X)88400,代入公式:884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4 / 5 )2  + ( 32  + 12  + 12  + 3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8840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将通向应急事故池的管道进  行修复,车间导流沟内废酸水已收集并按要求存放于危险废物储  存间,储存开口式废铅酸蓄电池区域,碱洗喷淋+过滤棉+UV    氧+活性炭净化装置保证正常运行,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污染防治  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根据集体讨论意见, 案件  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  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照《河  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  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款捌万捌仟肆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  (88400 元×20%=17680 ),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  行政罚款柒万零柒佰贰拾元整(70720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零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9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