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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九家具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06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1-19     点击次数:874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06 号

 

河南双九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F1R98X

地址:偃师市高龙镇半个寨村 3 

法定代表人:高营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年加工 10 万套钢制办公家 具项目,新增 1 台激光切割机和 1 台激光焊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不一致,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 开工建设。 2、你单位年加工 10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项目,焊接 工序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气泵无法正常反吹(电磁阀脱落),  致使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外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生产设备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袋式除尘器无法正常反吹照片;证明其一期年加工 5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项目验收报告;主要生产设备明细表;业正常 生产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95),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建设,重新报批环评手续;2、保 证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  9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单位袋式除尘器已正常运行, 新增的 1 台激光切割机和 1  台激光焊未生产。

2024  10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08 ),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 陈述申辩 如下:2024  10  14  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告知你公司在 2024  8  15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 你公司新增一台激光切割机和一台激光焊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 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焊接工序袋式除尘器气泵无法 反吹(电磁阀脱落),致使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外排, 进行陈述申辩如下:

一:此次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你厂在新增一台激光 切割机和一台激光焊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擅 自开工建设这一情况,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当即联系相关公司 进行咨询整改。

二:在发现焊接工序袋式除尘器气泵无法反吹(电磁阀脱 ),致使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外排后,你厂当即安 排检查维修人员对袋式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于 8  15 号当天维修好,正常投入运行。

三:你厂于 2021 年新厂开工以来,恰逢疫情,又因为近年 经济形势下滑,你公司已陷入经济困境,为维持工厂员工工作岗 位,你厂近两年一直微利经营,为了生存,还借钱购买设备提高 效率。

你厂诚恳的请求我局看在该厂积极改正错误和积极配合环 保部门工作的情况下,给予宽大处理,从轻处罚,今后一定会加 强管理,对环保方面的要求严格落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 自开工建设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 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 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 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 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 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  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  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

一、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 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 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 (X)30800,代入公式:30800 = 22000 + ( 110000 - 22000 ) x [ ( 2/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 金额:30800

二、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 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1, 1, 1, 1, 1, 1],处罚 金额(X)32150,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

经过案审会讨论,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  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市环〔2024]8 号)第八条第 16 小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可以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一环境行政罚款叁万零捌  佰元整,违法行为二免予处罚,两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叁万零捌  佰元整(1、年加工 10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项目,新增 1 台激光切  割机和 1 台激光焊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在未重新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2、年加工 10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项目,  焊接工序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气泵无法正常反吹(电磁阀脱  ),致使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 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 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年加工 10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项目,新增 1 台激光切割 机和 1 台激光焊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在未重新报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 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

二、年加工 10 万套钢制办公家具项目,焊接工序配套建设 的袋式除尘器气泵无法正常反吹(电磁阀脱落),致使生产时产 生的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两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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