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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誉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4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0-10     点击次数:6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54 号

 

洛阳市誉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CDPNC651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spacer.gif我局于 2024  7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5 万套钢木家具项目焊接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未开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租赁合同;现场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70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正常生产时确保环保 设施正常运行。

2024  8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整改到位。

2024  8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67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 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 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 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 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 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  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 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08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根据该单位的 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零捌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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