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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浩德包装有限公司(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01 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1-18     点击次数:650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01 号

 

洛阳浩德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807DM38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喂南村 3 组)

法定代表人:司马会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9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加工 6000 万平方米包装材 料项目印刷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 施安装有变频动力柜,变频器处于低档位置,光氧催化加活性炭 吸附设施电机转速较低,造成风量较小,不能有效收集并处理印 刷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 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规划证明;排污许可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责改字〔2024107 ),责令你单位正常生产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  9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整改。

2024  10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06 ),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2024  10  11  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06 号)。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9  9  日对你单位(洛阳浩德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加工 6000 万平方 米包装材料项目的印刷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 性炭吸附设施安装有变频动力柜,当时变频器处于抵挡位置,电 机转速,风速达不到额定值。发生该问题的原因为你单位机修在 维修动力柜时工人误碰变频器,导致变频器低档运转。你单位立 即进行了整改:生态环境部门指出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后,你 单位当天立即将变频柜调整成正常状态,并采取了将调整装置强 制固定至高频率,保证今后运行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对此问题, 你单位由衷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你单位一 向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出现疏忽导致产生意想不到的违法行 为,通过这次事件,你单位认识到了工作上环保培训和监管的不 足,立即对机修以及印刷机长进行环保相关的培训教育,确保今 后生产作业时,环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 位是岳滩镇重点引资企业,向来秉承绿色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担 社会责任,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近两年经济不景气,订 单下滑,经营困难,为了保产能和稳定就业岗位,目前正在申请贷款。请我局鉴于你单位印刷工序正常生产时未规范使用环保设  施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且违法轻微且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并  立即进行了整改。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   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 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 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2, 1, 1, 1, 1],处罚金额(X)85250 代入公式:852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4 / 5 )2   + ( 22   + 12  + 22  + 2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85250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当天立即将变频柜调整成正常状  态,并采取了将调整装置强制固定至高频率,保证今后运行不再  出现类似问题。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  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  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 但依法又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款捌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 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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