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70 号
偃师市山化镇天隆祥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5N9GC9G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汤泉村
经营者:杨德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年 7 月,在洛阳市偃 师区山化镇鞋业产业园开工建设的年生产 50 万双布鞋项目,依 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 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 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单位投资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0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办理环评手续,未办理环评审批手 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2024 年 9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生产,并保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之前不投 入生产。
2024 年 9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9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 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4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9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处罚金额(X):16200 ,代入公式:16200 = 9000 + ( 45000 - 9000 ) x [ ( 3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6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