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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锦兰智慧食品有限公司(洛环罚决字〔2024〕1073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5-07     点击次数:6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73号

 

单位名称:洛阳锦兰智慧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GNT6E5N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汉魏路与310国道交叉口华润路东门406室   

法定代表人:郭京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洛阳锦兰智慧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豆制品智能化工厂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直接投入生产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洛阳锦兰智慧食品有限公司未验收直接投入生产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据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43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5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20244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5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4月1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56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由于你单位内现有的机器设备跟不上行业需求,部分车间还在建设中,部分投入生产,还未完全建设完毕,在执法人员告知你单位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后,你单位已经停止生产,准备等部分车间建设完毕一起验收后再投入生产。

由于近几年来经济形势不景气,你单位最初购买的设备时还上当受骗,机器设备只能全部更新换代,企业经营困难损失较大,你单位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停止生产,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请我局给予你单位一定的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年产2万吨豆制品智能化工厂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直接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A)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3,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B1排放污染物类别:裁量等级3,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

B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1,报告表;

B3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2,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B5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处罚金额(X):389333元,代入公式:389333=200000+ (1000000-200000) x [(3/5)²+(3²+1²+1²+2²+1²+1²)/(5² x6)]x50% ,最终裁量金额:389333元

由于近几年来经济形势不景气,你单位最初购买的设备时还上当受骗,机器设备只能全部更新换代,企业经营困难损失较大,你单位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停止生产,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请我局给予你单位一定的减免处罚。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对洛阳锦兰智慧食品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以贰拾万元整(20万元)的环境行政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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